日前,江蘇泰興一起普通的非法傾倒危廢案中,肇事者被判令民事賠償1.6億餘元,這在當地被評價為“史無前例”,事實上此判例即便在全國範圍看,亦屬於環境公益訴訟領域的“天價”罰單。在此之前,由司法機關開出的環境民事賠償數額,最高的是2009年山東臨沂化工企業污染河流案,一審判決3名被告共同賠償3714萬元經濟損失。針對環境污染肇事企業的賠償追索,達到千萬元級已屬罕見,也正因為如此,《南方周末》將本案稱為“註定將載入環境公益訴訟的史冊,成為里程碑式的破局”。
  儘管,民事賠償數額的多寡,並不是衡量環境公益訴訟乃至環境執法力度的惟一標準,但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這些年來的環境危機之所以得不到遏制,人為污染環境的行為愈演愈烈、肆無忌憚,與查處力度不夠、罰單輕飄飄不無關係。而此次江蘇泰興的環境民事訴訟,是在排污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上游企業的環境污染責任也被列入追究範疇,直至一審判決開出的1.6億元賠償,應當說不僅是“天價罰單”數額上的創紀錄,而且在探索環境公益訴訟的流程、主體方面亦有進展。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幾輪立法博弈之後,不僅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地位,而且在訴訟主體上最終也有一定程度的拓展。但即便如此,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案難、取證難、鑒定難、勝訴難”依然是非常頑固的現實困境,“有半官方背景的中華環保聯合會,其在2013年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全被拒絕受理”,難度可見一斑。而江蘇泰興此次訴訟,之所以能夠如此順暢地立案並最終有天價判決出爐,奧妙何在,“樣板”是否具有可複製性?據分析,“省高院的坐鎮關心,地方檢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門的不干預”都是本案走到這一步的關鍵。省高院的“關心”與政府部門的“不關心”,共同促成了此次訴訟的順利推進。
  立足於環境公益訴訟之難,去看上級法院的高度重視,以及地方政府的這種“不作為”,顯然難能可貴。不僅是環境公益訴訟,很多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所遭遇的掣肘,說到底還是源自地方黨政權力對司法裁量的過度熱情與粗暴干預。所以,在面臨追訴所謂地方利稅大戶的問題上,上級法院、檢察機關的明確支持,以及專業化的技術指導,無疑讓地方法院的底氣足了一些,加之政府部門對此次訴訟的樂見其成,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訴訟的難度與壓力。
  一個環境公益訴訟“樣板”案件的塑成,由於各方的高度重視而阻力頓消,但具體到可複製性的問題,卻依然需要回到最現實的環境中。政府部門對具體某個案件選擇“不關心”,有多大程度上是因為“土地資源緊張的情況下,他們也希望淘汰落後企業,再引進高新產業”,又有多少原因是因為真的確立起了黨政權力不得干預司法裁量的制度規範?
  換句話說,政府部門對具體個案的這種“不關心”,是有選擇餘地的“可以”不關心,還是無選擇、無退路的絕對不能、不敢也沒有機會“關心”?如果只是司法裁量恰好配合了地方政府的產業轉型升級,那麼下一次涉嫌污染環境的企業換成政府重視、大力保護的高新產業,結果又會如何?何況,上級法院以具體指導的方式表達對一審案件的關註,是否也同樣弱化(或事實削減)了被告一方的上訴權行使,同樣值得考慮。
  司法難題的突破,某一類型訴訟的破冰,需要各方力量的共識,乃至不排除有一些超常規的合作。但在樣板案件的推廣階段(以及更後),則應更多探索制度性改造司法環境的可能性。不論何種案件,在具體地方、領域“敏感”與否,司法裁量的惟一依據都應當而且必須只有法律,沒有其他。在司法與各種“關心”之間,能否建起真的防火牆,不因具體案件的所謂特殊性而有變化,才是司法進步、法治實踐的關鍵所在。  (原標題:[社論]在司法與各種“關心”間建起環保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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